扩内需政策将进一步激发国内市场增长潜能,逐步提高的劳动力素质和相对完备的配套能力为吸收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外商投资创造了发展条件。
但按习近平讲话和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其重点将集中在动迁配套房和棚户区改造上,主要惠及的是低端市场的特定人群,因此我认为,这部分变化对于商品房市场的影响倒是不大的。总之,如果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笔者归纳的这几方面设想能够顺利实施,尤其是使中低端自住市场的供应得以显著增加的话,确实可缓解目前楼市的主要供求矛盾,平稳市场预期,减轻房价上涨的压力。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前期调控政策作用下,一线城市经历过一段时间的房价下跌、成交量萎缩,因此当需求恢复的时候,反弹力度也更大。一旦由于各种原因出现政策压力松动(比如地方政府需要更多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收,以保障其财政收入,导致降房价的动力不足),导致市场预期改变,就会造成前期积压的需求反弹,同时由于供应不能及时跟上,最终使得市场出现量价齐升的局面。再次显示了限制性调控政策的缺陷。同时,对于本就不需政府提供保障的高端市场,完全可以用市场机制调节需求,所谓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就是这个道理。预计下一步将有更多城市加入房产税试点。
所以对于这么大的潜在投资需求,只堵不疏是不科学的。但需指出的是,如果价格上涨的预期依然存在,物业增值仍然超过税收成本的话,单纯依靠房产税是无法抑制投资需求的。1、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带来城郊地区的土地升值。
在现有的分税体制下,中央获得财政收入的大头,地方政府要能有所为,只能依靠土地财政。在政治锦标赛体制下,地方政府建设优良的基础设施,吸引大企业到本地投资,从而推动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地方政府因此不依赖中央财政,且能实施各类民生工程,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四、结语 小产权房不应合法化,无论从学理还是现实上都不能。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观察占5%的城郊农民生活的状况,则大部生活条件已相当不错,而且获得远高于城市居民的收入,不应再对他们提高补偿。
中央财政获得较强的主体性,从而能够改进全国的基础设施,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应对各种可能的困难和风险。笔者以为,无论学术清理,还是现实争论上,小产权房都不应合法化,理论论证上的含糊其辞,现实说明上的道德化叙事,不是专家学者的应有态度。
小产权房与房屋下的那幅地有关。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农村集体土地要通过政府征收,然后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农民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较低,理性的城郊农民当然不会无动于衷。反观中西部一般农村,地方财力有限,农民获得补偿较低,征地补偿有待提高。事实上,如果小产权放开,不仅会冲击城市发展秩序,而且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与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带来乱占耕地和社会混乱等不利后果。
土地财政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三是用于各类民生支出。涨价归公不仅具有学理合性,而且具有现实适合性。当然,个别乡镇政府的以地生财冲动,与房地产商合作开发小产权房,也会带来农业地区小产权房的蓬勃兴起。它忽略了一个问题,农民获得征地补偿较低,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即可,并不需要否定涨价归公的合理性,向土地私有化的路子大步迈进
此前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工业污染项目,将成为首先清理的对象。
但在剔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等成本后,再刨去用于城市建设、廉租房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必须支出外,留给政府的可用资金其实并不多。据测算,在从1999年到2011年的13年中,土地出让收入累计为12.9万亿。
三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地方政府支出责任与财力的匹配度。二者核心目的都是使农民收入有显著提高。《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但近些年,土地流转环节的税费收入正呈现逐年攀升态势,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也不断提高。第三是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与此同时,环保压力也将推动后工业化改造。
同时,土地流转能促进规模化经营,提升生产效率,改善农业产业盈利。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但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流转必然损害地方政府独家垄断收益,而且也会动摇国民经济支柱行业——房地产业的独家供应,可以想见推进阻力巨大,存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房地产与金融的博弈。土地自由流转会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 土地改革的核心理念是改计划配置为市场配置,否则新型城镇化极有可能会再次演化为地方政府的变相圈地。
可以说,当前模式下的土地财政已经到了被终结的阶段。另一方面,规模化经营会带来农业生产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和生产经营信息化,提高农村对基础设施、科技投入等的要求。
若实现得好,这轮土改也将为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打下基础。这将惠及从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农资产业链、农业服务流通的上市公司。鉴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能为地方政府税收增加新的来源,新一轮土地改革的最大利益障碍事实上已经破冰。除了钢铁行业产能淘汰和节能减排之外,其他如有色金属、化工、水泥等高污染产业未来很可能都将进入加速调整的范围。
二是,计划开征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和遗产税,其中的重点是房产税的推广。地方政府从土地经营者,转向土地市场的监管者和公共政策制定者。
此次改革明确了农民个体对承包地的占有权以及相关的产权抵押、担保等权能,进一步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尤其是城区内占地面积大,土地产出效率低以及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将加速外迁和转型。
随着农地及其经营价值得到体现,拥有农地资源的上市公司估值将会提升。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改革方案中,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征地制度以及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变革。
如何让地方政府有动力来推动土地变革?如果给农民更多利益,又能否加速城市化进程呢? 目前,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收入主要来源主要有两个:土地出让收益和土地流转的交易税费。改革方案中提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和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实则将为地方在土地流转各个环节上更多地分享税收打下基础。新一轮土改将会带来的投资机会 从政策导向上看,新一轮土改会主要有三大影响: 第一是城市存量土地的优化利用。可以预见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会逐步放开,同时建立起流转环节的税费体系,政府将从收取土地出让费转为收取土地流转税。
此外,一旦房产税开征,也将为地方政府提供新的税收来源。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征地会更加困难,会倒逼地方政府着眼土地存量,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通过城市更新,在腾笼换鸟中发展低污染、低能耗,具有高附加值的产业项目,尤其是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来一场城市内的土地改革。
第二是农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2012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达到1542亿元,土地增值税收入达到2719亿元,土地相关税收累计超过6000亿元,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近7%。
二是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问题。未来地方政府将从高度依赖土地出让金,转向收取房产税和土地流转交易税费,同时辅以债券融资和其他融资模式。